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