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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旭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沛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本票原本二張。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