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予工程有限公司、鄧伊凌即俊皓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俊皓工程行之負責人鄧伊「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俊皓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天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