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承緯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吉
代 理 人 李欣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青廷自動化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請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是否有誤? (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