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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509號
聲 請 人 陳春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伊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三紙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