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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博展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心怡、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德、陳世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