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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英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