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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英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是否有誤?與票面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