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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翠豐茶業行銷有限公司、林志遠、唐記傳承股份有限公司、陳沛瑗、許秉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唐記傳承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
      號「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翠豐茶業行銷有限公司、唐記傳承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