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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
聲  請  人  元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璟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昆原、鍾智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聲請人元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拾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