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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陳庭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理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中發票日記載為「112年5月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發票日載為112年8月5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