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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桓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明及事實理由,票面金額陸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金額伍拾肆萬零伍佰捌拾玖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