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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瑞德  

相  對  人  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心怡  


相  對  人  郭心怡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9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7月1日
4,0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2
114年7月1日
3,0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3
114年9月3日
2,7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4
114年9月3日
1,2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5
114年9月3日
3,0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6
114年11月24日
1,5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7
114年12月29日
1,5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8
115年1月13日
1,25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09
115年1月13日
2,0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10
115年2月5日
1,50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


011
115年3月19日
2,750,000元
115年3月28日
1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