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00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晶饌蔬果有限公司、趙學超、超豐蔬果有限公司、董如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相對人超豐蔬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相對人晶饌蔬果有限公司、超豐蔬果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