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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1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宸貨運有限公司、張哲誠、陳昭惠、余宗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