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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御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家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