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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195號
聲 請 人 陳克威
江於儒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瑋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仲仁、楊淑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為各自債權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二人對相對人本票債權係各自債權,應分別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