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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23號
聲 請 人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景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113年4月28日」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之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