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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丞皓即李展年、李佩雯、李美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李美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李美妙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