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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聲  請  人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資良、鄭雯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吳雯文」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