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63號
聲 請 人 劉姝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本件是否欲重新聲請本票裁定?如是,請具狀更正
說明,並補正下列事項。
㈡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㈢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本票金額89,000元)。
㈣請確認聲請人為「劉姝寧」是否誤載?(因具狀人為「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㈤請陳報相對人為何及其住所地?
㈥請陳報本件聲請事項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㈦請敘明本件事實理由為何?
㈧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