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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余敏守 、余敏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5年3月13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5年3月13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民國115年4月28日)
三、提出相對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