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85號
聲 請 人 吳文欽即東海鐵材加工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為何人?送達處所為何?
㈡提出本票原本1件。(票號:369052、票面金額:壹拾肆萬零柒佰肆拾玖元)
㈢陳報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