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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馬嘉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