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984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如
代 理 人 劉玳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孝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委任狀內記載「為『強制執行』事件‧‧‧謹呈『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