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劉献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本件相對人究為何人?是否向負責人陳亭宇、保證人李正雄為本件請求?如是,則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相對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