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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聲 請 人 王俊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