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07號
聲 請 人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冠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請確認事實理由本票到期日為「112年9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本票到期日未記載)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