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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37號
聲 請 人 陳姿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五指有力蔬果食品有限公司、黃詳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6張。
㈢陳報6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