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37號
聲 請 人 陳姿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五指有力蔬果食品有限公司、黃詳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6張本票提示日均為「113年10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經查,除票號CH927729號外,此提示日113年10月5日均早於其餘本票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