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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沛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發票日113年11月28日、面額75萬元、到期日114年8月29日)原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