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沛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發票日113年11月28日、面額75萬元、到期日114年8月29日)原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