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新台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新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甯皓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相對人之姓名「寧皓筠」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