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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新台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新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甯皓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相對人之姓名「寧皓筠」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