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尹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陳明本票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依相對人在監在押紀錄,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即已入監執行,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於114年12月3日向相對人為現實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