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鈺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元
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林韋甫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雅致板材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應補不足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
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繳新
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到期日為「114年12月1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依卷附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