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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明賢即藝林樂器行、張永培、林萱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吳明賢即藝林樂器行」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