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56號
聲 請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泓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繳新臺幣
1,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所載「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聲請事項所載
本票金額為10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