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聲 請 人 冠楷科技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秀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冠楷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記載於當事人欄位?
㈢聲請狀附表3紙本票所載與所提本票不符,請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到期日與提示日不同者,請分開書寫)。
㈣陳報3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