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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70號
聲  請  人  邱重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智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115年5月26日)」或「115年5月27日」?
    ㈢陳報相對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