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興
代 理 人 郭火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僅鵬、楊家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蔡僅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