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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02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智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本件聲請費應為1,500元,債權/聲請人僅繳納750元,尚不足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