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16號
聲 請 人 高良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承上,請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0日間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情形。
三、確認朱益成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