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20號
聲 請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蕙芷、蔡保皚、藍愛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蔡保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