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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80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暉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二、確認事實理由本票付款地:「台北市」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