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040號
聲 請 人 蕭貴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日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票據號碼NO.0000000之發票日為「114年5月12日」
是否有誤?(因本票上未見修改,僅多一個5,基於票據有
效解釋原則,仍應解釋為114年12月12日)
㈡承上,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