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73號
聲 請 人 程信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附表四張本票提示日「115.5.28」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5年7月12日為無效提示,陳報四張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