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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崑發即展翊工業社、江志雄、江廷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一張(查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3,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