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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279號
聲  請  人  羅高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確認徐弘豐是否為本件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