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66號
聲 請 人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駿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本票原本1件。(票號:WG0000000、票面金額:213萬元整)
㈣陳報提示日為何?(聲明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㈤確認請求事項中記載「月息新臺幣14,333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票應以票據上所載內容為準,若未約定利率者,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計息,不得以票據以外之約定事項加以變更或補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