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69號
聲 請 人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駿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確認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四、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五、確認利息為每月利息7000元,是否有誤?(本票未記載利息7000元)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