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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64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資珆、羅士桀、羅偉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為羅士「傑」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