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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0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保鈞皓、保瑞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列「保瑞強」為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如不欲聲請,請具狀撤回之。(因保瑞強已於聲請前之113年11月11日死亡。
    )。
二、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保鈞皓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
    國115年7月4日即已入監)。
三、如未向相對人2人提示票據,請具狀撤回本件聲請。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